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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无望
在
2009-1-6 1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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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心希望领导们帮帮我这个无助的平民老百姓。在这我先谢谢你们的工作帮助。 盼早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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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无望
在
2009-1-6 10: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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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一直深信司法是公正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下,我恳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我的事件予以重视,并希望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此致 敬礼 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徐庄村村民:李万云 联系电话:15930608053 15832646060 二00九年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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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无望
在
2009-1-6 1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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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认为我现在的废品收购点所处的位置,已经不是当初与村委会所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地块,而是李祥云的宅基地,这一事实有我村村民王金志和李祥云的证言均能证实。更为重要的是,李祥云享有的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是早在2002年3月21日已由徐庄镇村委会依照滦南县人民政府签发的《河北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许可证》指定给其使用的,因此这些证据均能证实我现在所占用的地块是李祥云依法取的宅基地,我经李祥云同意在其宅基地上建造地上物和打水井,并未侵犯村委会的任何利益,村委会在与我的承包合同未到期时,单方违约将给我使用的地块批予他人使用,我未追究其的违约责任,却平白无故的将我告上法庭,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因未能做到实事求是,调查核实情况和现场勘查,最终导致错误判决和执行,给我的家庭和生活造成巨大的打击,也使我失去了我的爱子,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因此受到巨大重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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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无望
在
2009-1-6 1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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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村委会却平白无故的将我告上法庭,声称我所占用的李祥云地块是当初承包给我的土地,合同已经到期,要求收回该块土地,并要求我拆除地上建筑物。我始终坚信司法是公正的,确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因此我积极应诉,但事与愿违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我败诉,自2007年1月29日我收到终审判决后,县法院执行局责令我在2月5日前拆除,因有数吨重的收废品的机器设备和电力设备,我未能在法院要求的时间拆除,法院执行局随即将我房子、猪圈、厂房等全部推倒,机器设备也被砸坏。我家房子被法院执行局拆除这一事件导致我年仅21岁的儿子产生沉重的思想负担,一时想不通自杀身亡。 我认为我与村委会之间的诉讼,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我要求法院予以实地勘验的请求未予批准,导致法院未能查清事实真相,最终导致如此悲惨的结果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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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无望
在
2009-1-6 10: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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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诉我排除妨碍一案被错误执行的情况,请相关领导对此事予以重视,并给予妥善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2001年7月8日,我与我村村委会签订了《村内空闲地投标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本村村民王贵宅基地胡同东约1亩的村内空闲地承包给我,作为我收废品的场地使用,合同期限为2001年3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承包费500元我已足额交纳。2002年村委会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承包给我经营的该1亩空闲地又批给本村村民王金志作为宅基地使用,王金志随即将沙土、砖、石头等建材堆放在该块地上,对村委会的这一违法行为我没有敢提出异议,只得忍气吞声的将废品收购站搬至与该块地相隔一条街道的李祥云的宅基地上经营,并取得了李祥云的同意。此后,我一直在李祥云的宅基地处经营并盖了平房两间,猪圈两座,打了一眼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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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为:
退房无望
在
2009-1-6 1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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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徐庄村村民委员会诉我排除妨碍一案被错误执行的情况反映 有关领导你们好: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这份情况反映,我叫李万云,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是唐山市滦南县程庄镇徐庄村村民,现向贵处反映我村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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